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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勇学长谈永平法硕法条记忆5原则


 
【修订:2011年4月/2009年3月/2007年12月

    很多人说“考法硕也罢考司考也罢,就是背法条,而不是看你的法学理论功底”,这话有一定的偏颇,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条记忆在法律学科的学习、考试甚至是实践中的重要性。法条记忆是法硕复习的一条捷径,因为简单明了,易于背诵,以及最强的权威性(比法硕教材还权威),对于做一些判断题,大小案例不仅可以提高准确率,而且可以提高做题效率;同时,大量的法条中蕴含的各种知识点也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础。

  一直以来,我认为记忆法条中需要掌握一下5个原则:

  a、结合《法硕指南》(或《考试分析》)理解原则:

  死记硬背法条是不可取的,要通过《指南》知晓一个法条的考点究竟在哪里,而且两者结合会互相促进,促进记忆效果也促进理解和法学思维,所以很多时候看着法硕教材要去查法条是怎么规定的,而有时候则是看着法条需要去查查教材是怎么解释、分析和完整论述的。

  b、注重细节重点与难点原则:

  法条记个大概很简单,难就难在需要记得细,记得全,需要注意易错点和难点,常见的如“但书”,如法条中的前提条件。在复习的中后期,随着复习的深入,你很快知道哪些法条瞄一眼就行,而哪些条文则需要仔细理解,甚至还要结合其他条文或知识点一起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

  c、特别盯住法律后果原则:

  法律后果是试题出题的主要着力点,如何处理,如何认定,就是为了解决问题给出法律答案,如民法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刑法中是否数罪并罚,不当得利的范围包括什么等等。

  d、坚持法条对比原则:

  这是法律学科的基本思维方法与学习方法,法条记忆也不例外。相似、相反或相关的法条,关键概念,词语的对比,典型的如“批准”VS“备案”,“撤销”VS“改变”,“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可以”减轻与“应当”减轻,“减轻”与“从轻”等等。

  e、要常看常新,不断思考才会有进步有心得之原则。

  随着你相关法律知识的习题训练的积累,你会发现6个月后与6个月前,对同一个法律条文的理解已经大不相同了。

  在“永平法硕系列学习方法”中,我一直在督促各位学弟学妹:你有空的时候,你有零散时间的时候,你心情不太好的时候,就看法条,法条随身带着,不管是单行本还是汇编本!

  不论法硕考试还是司法考试,记忆理解法条都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一条捷径!

  为此,我希望大家好好掌握《永平法硕法条4步记忆法》:

http://www.ypjm.net/ns_detail.asp?id=500053&nowmenuid=500002&previd=500050

附件1:

从《重点法条解析》看如何实施法条记忆的5原则-

【重点法条】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难点解析】

  1.主要是要注意《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之间的关系。要注意《合同法》的内容已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冲突的内容,都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比无效合同的概念要广泛,因此无效民事行为除包括无效合同以外,还包括无效的单方的民事行为,对于这部分的内容,不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仍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

  2.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合同法》的规定大大修改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缩减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主要有: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作为可撤销处理;将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规定了可撤销的合同处理,不再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再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为了很好地区分《民法通则》规定与《合同法》规定之间的冲突,我们将涉及到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列图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以外的行为(单方行为)--无效
  (2)因欺诈、胁迫成立的民事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其他行为(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
  (3)因乘人之危成立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外的行为--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无效

  3.在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中,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不得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且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如果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定,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4.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有效合同,除非这些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禁止经营的规定。
  5.应当掌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即《民通意见》第68~70条的规定。


附件2:法硕考研法条数字记忆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4年)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四.(20年)
1.《民法通则》第三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条是法硕考研成功的一个法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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