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两诉北京铁路局
【李志勇学长特别说明】
法律人最大的追求与最崇高的奋斗目标,就是为“公平正义”而舍身取义、冲锋在前、孜孜以求。法律硕士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也涌现出了不少杰出人物,郝劲松无疑是佼佼者。在永平法硕网站在读法硕专栏,这样的前辈还有很多:http://www.ypjm.net/ns.asp?nowmenuid=500379,我收集整理了一部分,以为鼓励。
郝劲松简介(http://www.haojinsong.com/):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三味书屋”法律顾问。“复式诉讼”理论的提出与倡导者,主张动用密集的火力轰击可疑地区,并延伸扫射,以肃清某些不合理的现象。曾先后七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状告国家部委及垄断集团。因索要发票未果,在四个月内连续三次把“铁老大”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迫使铁道部向全国各铁路局发出《关于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结束了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因打破霸王条款被新浪网和《环球财经》杂志联合评选为“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被先后提名为2005中国法制新闻人物,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两起案件分别入选2005中国十大案件,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以“维权战士”的身份写入2005中国法治蓝皮书。

因为退火车票索要2元发票和在列车上购物索要60元发票被拒,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JM)郝劲松将北京铁路局两次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驳回了郝劲松索要退票发票的诉讼请求,对其索要60元购物发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郝劲松称,2004年11月13日,他在北京站购买11月14日北京开往丰台的4401次火车票一张,票价2.5元,后因有事改变乘车计划,便去北京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工作人员退给他0.5元和一张印有铁路路徽、“北京铁路局、退票报销凭证、退票费人民币2元”字样、加盖“京局北京站”印章的小票。郝劲松向工作人员索要2元发票,工作人员说没有发票,凭小票可以报销。郝劲松指出这种小票没有套印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属内部收据,和白条没有什么区别,肯定不能报销。但工作人员坚持称没有正规发票。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两元退票费却不开发票的行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导致原告这两元退票费不能报销,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发票的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给原告开具2元的正规发票,并就此事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向原告书面道歉。
法庭上,被告北京铁路局不同意原告的两点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关于退票费报销凭证是白条的说法不能成立。依据铁路法和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退票费报销凭证是专业发票,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使用,具备报销功能;依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文件规定,铁道部有权审批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因此,被告没有因侵犯原告的权利而给原告造成不便,无须书面道歉,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被告认为,去丰台这么近的地方要乘火车且提前一天购买车票,后又退票,原告的诉讼动机值得怀疑。
法院认为,客运票据的性质为专业发票,无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铁道部自行管理。被告就收取的退票费向原告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即专业发票的行为并无不妥,该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原告认为退票费报销凭证没有套印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不是正规发票,被告收取火车票退票费却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起诉北京铁路局索要列车上购物的60元发票一案也在今天上午审理完毕。
原告郝劲松诉称,2月5日,原告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他先后在列车上购买了水果、纪念卡和袜子,共消费人民币60元整。郝劲松三次购物时,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购物证明,注明了购物品名、时间、价格、销售人员姓名、服务卡片编号等情况,并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郝劲松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他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被告称,N275次列车多年来一直使用国家税务部门核发的定额发票。经查,原告乘坐2005年2月5日本次列车当天,列车值乘人员将商品销售给原告并被要求给付发票,服务员向负责人取票时发现发票刚刚用完。为此,工作人员曾向原告表示请留下地址或联系电话,将发票给其邮寄或送去。而原告表示不用了,给朋友办事,写张便条能证明花了多少钱就可以了。后原告三次起草便条让列车工作人员抄写,均要求列车长房XX盖章,并坚持不要发票。因此,原告手中的三张便条是其以不要发票为由一再要求所得,现在原告凭这三张便条起诉被告不给其发票,属别有用心。此外,销售小额商品,经营者是可以不开具发票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在火车上出售商品,应当给原告开具正式发票。本案中被告关于原告只要求被告开具售货证明,不要发票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索要发票的,则不得拒绝开具。现在原告坚持由被告给其开具正式发票,不为相关规定所禁止,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故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向原告郝劲松补开六十元正式发票。
(作者: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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