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论坛]第24期论坛: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2007-10-16]
延伸阅读: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 性质
本协会是以学术交流和法律实践为主要目的的学生社团组织,接受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南京大学团委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指导。
第二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旨在宣传、展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的风貌;通过对内、对外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锻炼,开发校内外资源,提高法律硕士的专业素质,促进法律硕士的成才;促进我校与其它各校法律硕士间的交流合作;配合法学院探索、建设具有南大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模式。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协会采取注册入会制,所有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或在读的法律硕士均享有入会资格。
第四条 会员入会需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五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日常事务的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优先获得、使用本协会各相关资料、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关心本协会的发展,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觉维护协会形象和会员间的团结;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本协会在组织结构上由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宣传部、学术部、以及实践部构成。 另聘请若干名法律界知名学者、法律实务部工作者、其他国内外知名人士担任本协会顾问,组成顾问委员会,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对内领导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协会形象。协会设名誉会长一至两名,由我校著名法学专家、学者或校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司法工作者担任。设副会长四名(其中一名副会长由在职法律硕士担任,其他各副会长分别分管各部工作),协助会长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的章程制定与修改、发展规划;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的选举以及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务均由会员大会投票决定。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审议会长、各部部长工作报告;基金使用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所有会员均是会员大会的成员,每个会员都享有一票投票权。
十个以上会员可以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议案应在大会上讨论。
会员大会的决议由参加投票者以1/2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条 学术部、外联部、事务部、宣传部是协会具体活动的执行机构,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四部地位平等,共同对会员大会负责; 各部设部长一名,委员(干事)若干名协助部长工作,各部采取部长负责制。各部可自行招聘1-5名会员作为本部门委员(干事)。具体人数及职位由各部部长决定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讨论决定协会的日常事务,原则上每二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副会长随时组织召开。
第四章 人事制度
第十二条 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筹备委员会提名,由拟参加协会的会员表决通过。各部部长由会长、副会长提名,由拟参加协会的会员表决通过。以后各届会长、副会长以及各部正副部长的产生依照《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协会换届选举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担任各项管理职位的会员可以辞职,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 部长辞职须提前二十天告知理事会备案,其空缺职位由理事会公开招聘;
(二) 各部委员(干事)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本部部长备案,其空缺职位由该部公开招聘;
(三) 辞职人员在告知期内,仍应恪尽职守;
(四) 填补该空缺职位者的任期为辞职人员的剩余任期。
第十四条 如果担任各项管理职位的会员怠于职守,则可以被罢免:
(一) 超过1/4会员可以联名提出对会长、副会长不信任案,由理事会召开会员大会听证,由该会长对不信任案进行答辩,再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与会票数2/3即通过不信任案;
(二) 超过1/4的会员可以联名提出对部长的不信任案,由部长理事会召开会员大会听证,由该部长对不信任案进行答辩,再由会员大会投票决定,同意票超过与会票数1/2即通过不信任案;
(三) 超过1/2的部门成员可以联名提出对该部部长的不信任案,由部长联席会议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进行听证,再由理事会扩大会议投票决定,同意票超过与会票数过1/2即通过不信任案;
(四) 部长可以提出对本部门成员的不信任案,但须召开本部门的工作会议进行听证,再由本部门部长与委员(干事)投票决定,同意票超过与会票数1/2即通过不信任案;
(五) 上述有关管理人员如对不信任案放弃答辩,则视为通过不信任案。
第五章 各部职能
第十五条 学术部主要负责与法律硕士学习相关的学术及实践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硕士JM论坛的有关活动,负责主题选定,内容安排,时间安排暨总体调度;
法律硕士学术节的有关活动、学术论文评比;负责研究生三个年级的学术交流活动,并负责法律硕士实践活动的安排。
第十六条 实践部主要负责协会的外部联络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负责法律硕士JM论坛的有关对外联系活动,邀请主讲人、点评人;
负责联系法律硕士实践活动的地点与人员安排。
第十七条 宣传部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协会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法律硕士协会网站,并负责网站维护;与学术部联合,组织协会成员进行社区法律咨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主要负责会员的登记,资金管理,各种会议、活动的记录,协调协会内部各部之间的关系及与院方的联络。
各部本着团结、服务的精神,相互协调,彼此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本章成未详尽事项由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补充制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协会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