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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建议中国将同性恋纳入法律调整


【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

    北大人总是有一种“敢为天下先”的气魄,更何况是以“公平正义裁判者”自居的法科学生--这是我一直非常钦佩北大的原因,包括我身边的北大法学院同事,表现也非常优秀(详见专文《法学or法硕:从我所在法律团队谈起(4.0版)》:http://www.ypjm.net/ns_detail.asp?id=501116&nowmenuid=500028&previd=500091)。

    当年法律硕士选择院校的时候,我本来是瞄准北大的,后来只是因为公费的考量才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毕竟我是农家子弟,也不想贷款),但是心中一直也是有一种遗憾,毕竟北大更开明民主开放进取的学风校风以及更国际化得资源是cupl难以比拟的,对我而言,相对于严谨保守的同济大学,北大校风更是一种互补。(备注:宫国江的指导老师为张骐教授)。

    【中同新闻网】本网记者楚天北京报道:本网2002年7月26日报道北京广播学院研究生朱川燕撰写学期论文直陈媒介对同性恋的话语霸权一事后,引起社会各界读者关注。连日来,一些包括非同性恋的读者向本网表达了他们对此事的关切及对朱川燕的尊敬。报道发表的第二天,一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宫国江也向本网发来了他的毕业论文《论加强我国的同性恋法制建设》,就中国同性恋的公民权利和法治环境提出了他的观点和建议。据悉,此类毕业论文在中国高等学府中还不多见。

    宫的这篇论文从2001年9月份即开始准备。当时,中国加入WTO,他的同学为顺利毕业都选了热门的国际经贸作为论文答辨题目。当时宫的一位"亲密”朋友建议他不要"凑堆”,应该选一个有新意的题材,以更出众的成绩通过答辨。

    宫的这位同性恋朋友以他的亲身体会告诉宫,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转型期的中国,同性恋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他们的生存状态应该被公众社会正视,他们的权益应该受到与普通公民平等的保障。目前情势下,同性恋更应得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关注。攻读法律硕士的宫听了这个朋友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自己对这个人群的观察,也认为同性恋问题应该尽早从法律角度去认识。在宫看来,这篇论文显然比其他人看中的国际经贸的讨论更有价值。

    于是,宫的这位朋友从报纸、互联网、图书馆等所有能找到的渠道帮他搜集论文材料。但是宫的导师为这个"标新立异”的学生感到意外。将同性恋作为答辨论文是他有生以来碰到的第一个学生,"而且,在中国,这是个人人避讳的话题。如果答辨的老师同意呢,他可能不敢大声表态,如果不同意呢,他肯定会大声反对。”导师为宫的答辨成绩感到担忧,并建议他象其他同学一样换个容易通过答辨的题目。

    "但是当时离答辨时间很近了,重新准备恐怕时间不够用。另外,同性恋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这篇论文我们认为准备得已相当成熟了。”宫没有遵照导师的意见,而是坚持了这个比他小一岁的同性朋友的主张。

    今年春节,宫向他的导师提交了论文的第一稿。论文分四个部分,六个篇章,通过国内外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社会学考察和法律、法规的考察,探讨了中国同性恋者目前的社会和法律地位,揭示因法律没有将同性恋纳入其调整的范围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探讨建立、健全有关同性恋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以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这篇长达近四万字的论文中,宫指出,占中国总人口百分之三以上的同性恋者,其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种同性恋无法可依的状态对社会秩序的安全、社会关系的稳定等诸多方面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比如作为公民的同性恋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缺乏稳定安全的同性伴侣关系导致艾滋病流行等。

    宫强调,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性恋被人们看成是离经叛道的不轨行为,是有悖人性伦常的。同性恋成了"变态”的代名词,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宫认为,作为我国公民的一分子,同性恋者与所有的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不应以任何特定事实如性取向方面的个性差异而被剥夺。事实上,因为法律对同性恋的漠视,致使一部分同性恋者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应给予的保护,使应受惩处者因此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宫为此呼吁中国应该尽快为同性恋立法,将同性恋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中包括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宫对如何同性恋立法,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宫说,对于同性恋法制的建设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对其所持的消极态度,不能采取激进方法来解决。"应当从社会特定的各种情境因素出发,同时考虑解决社会问题方式和方法上的有效性。采取一种渐进的而不是激进的方法。”宫反对在中国照搬西方激进的同性恋权益运动。

    除此之外,宫在文章最后还建议政府应该矫正长期以来有关同性恋宣传的错误导向和加强对同性恋网络信息的管理,打击同性恋犯罪行为。

    "中国是一个在法律制度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自由应当是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我们的法律应面对现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其神圣的职责,使全社会、每个公民都能各得其所,真正享有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平等的公民权利。”宫在论文的最后写道。

    宫的导师看了他的论文后觉得该文立意新颖、观点中肯,且富有建设性,这稍稍减少了他对这个学生耿耿于怀的顾虑。不过,导师仍然认为宫论文中个人倾向"太明显”,建议他站在"更中立”的角度来讨论同性恋问题。为了最终通过答辨,宫只得一再修改文中措辞,甚至最后不得不将为同性婚姻立法的观点删除。

    2002年6月,论文答辨的时间到了。宫也为这篇论文的命运捏了一把汗,他深知,在中国,敢碰同性恋这个敏感话题的需要不仅是勇气,更有适宜机缘,如果他的论文不能通过答辨,他的学期将不得不再延长几个月。这对于平时认真勤奋的宫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黑色幽默。

    "当时我的三个老师每人只问了一个同性恋最基本的问题——在我们看来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而同样的答辨,别的学生却有8个问题。”宫没有料到他的答辨竟如此轻松通过。"这可能正是他们太缺乏对同性恋的了解了。”宫的朋友事后评价他的答辨说。

【论文中文摘要】:

    在人类的各个时期、各个地域和各种文化当中,都存在同性恋现象。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法律规定从处死刑到逐渐放宽直到近代部分国家的合法化。我国目前尚无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法规。造成我国同性恋目前处境的主要原因,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影响有主要关系。建立、健全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法规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有利于全体公民包括同性恋者在平等基础上充分享受法律的自由价值;有利于确保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的实现,充分发挥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双重作用;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客观、公正地认识同性恋现象;有利于遏制性病尤其是爱滋病的泛滥。本文作者提出加强有关同性恋法制建设的几点设想是:加强同性恋法制建设只能要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更不能急于求成,规定过宽;应矫正长期以来有关同性恋教育宣传的导向;应正确处理好同性恋法制建设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在法律上承认同性恋现象并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宪法条文、判例、人权的某些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有关同性恋案件审理的部分依据;加强对与同性恋有关的网络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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