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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2008年成立


【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

    厚积薄发,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年迅猛发展,获得了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法律硕士联合会成立则是南师大法律硕士努力将自己打造适应于南师大逐步进入中国一流法学院的第一步,大家可以从下面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章程》进一步获取关于该校法律硕士的信息(部分)内容我已经特意标记。干事业,先有组织,这是很重要的。

   法硕择校指导事宜详见专栏:http://www.ypjm.net/ns.asp?nowmenuid=500003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性质】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 (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南京师范大学全体在读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以下简称在职法律硕士)以及往届法律硕士校友组成的群众自治性社团组织,接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以及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部的指导。
第二条【宗旨】联合会宗旨是加强南京师范大学全体在读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以及往届法律硕士校友的联系与交流,维护法律硕士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法律硕士群体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影响力,打造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这一品牌,以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为中心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同兄弟院校法律硕士联合会、其他专业联合会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学习。致力于挖掘、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为法律硕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贴心的服务,同时配合学校、学院探索更加符合法律硕士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塑造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文化传统,为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条【沟通机制】联合会与法学院研究生会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具有法律硕士特色的学生活动。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会员资格】
(一)    拥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南京师范大学在读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以及往届法律硕士校友均为联合会的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享有联合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联合会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及参与决策权;
(三) 重要事项的提案权;
(四) 对联合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获得和使用联合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的权利;
(六) 参加联合会有关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认并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
(三)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会的活动,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严于律己,自觉维护联合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会员大会】由南京师范大学全体在读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以及往届法律硕士校友组成会员大会。
第八条【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联合会的咨询指导机构,由顾问单位和顾问委员组成,顾问单位由司法实务界单位构成;顾问委员由法学院领导、法律界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其他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会作为联合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职责:

(一)起草和修改联合会章程,报会员大会审议; 
(二)执行联合会的各项决议,就工作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审议各部门工作计划,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 
(四)制定联合会经费预、决算报告,定期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理事、副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各在读法律硕士班按一定比例推选产生,副理事由各部理事推荐,报理事长批准。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每年十月份换届。第一届理事会会议成员暂由筹备委员会提名,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

第十条 联合会工作人员由会员担任,他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具有参与联合会工作的热情、责任心、奉献精神; 
(三)具有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和创造性;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和团队精神。                    

第四章 理事会部门职能

第十一条 联合会实行理事会会议负责制,下设各部理事负责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主要负责会务、档案、公章、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理事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加强与法学院、研究生部的联络,为其余各部提供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 策划宣传部主要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活动策划等。

第十四条 学术部主要负责期刊、讲座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五条 信息部主要负责一切与网络有关的工作等。
第十六条 外联实践部主要负责与各年级在职、全日制法律硕士以及往届法律硕士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组织校内外的文体活动。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七条  联合会根据工作性质设各相关奖项,由理事会决定对为联合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及奖励,获奖情况记入联合会的档案并报法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辞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秘书处备案。在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人选之前,由副理事长代为行使职权。
    各部理事辞职须提前十天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秘书处备案。其空缺职位的人选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过半数批准通过。

各部门其它工作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周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其空缺职位人选由该部门负责人向理事长推荐。 

第十九条  【联合会工作人员的罢免】

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罢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与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不一致的;
(三)违反联合会章程的;
(四)不予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的;
(五)工作不称职的、不符合联合会工作人员基本要求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副理事以下人员(包括副理事)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罢免。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十名以上会员有权提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各部理事、副理事的不信任案,经本人答辩后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是否通过不信任案。
上述有关人员如对不信任案放弃答辩,视为通过不信任案。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法学院预算内划拨的学生活动经费;
(二)校友的捐赠、赞助;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

(一)用于召开办公会议等;
(二)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网站维护费用;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 基金委员会】

法律硕士联合会下设法硕基金会,主要职能如下:

(一) 加强与基金会成员单位以及往届校友的沟通与联系,筹集并管理基金;
(二) 资助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法律硕士生;
(三) 为联合会的日常运作提供物质保障;
(四) 每学年公布财务报告,接受联合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对法硕基金会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联合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联合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合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

延伸阅读: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组织机构(2008-04-16)

法律硕士联合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学术部、实践部,各部门相互协调,彼此合作。
    顾问组:
    秘书处:主要负责联合会资金管理、会议安排、协调各部工作等日常工作。
    学术部:
    1、主要负责“法律硕士论坛”栏目,利用法学院的各种资源,邀请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为我们做一些法律热点问题的演讲和演讲
    2、司考园地  收集、整理所有有关司考的资料,提供给广大同学进行交流的机会,并资料共享。
    3、法硕学友录  最主要收集已毕业的法律硕士及即将毕业法律硕士的联系方式和毕业去向,建立起强大的人际网
    4、法律硕士评论  在法学院刊物《法韵》杂志中开辟了法律硕士专栏,为广大法律硕士发表文章提供平台。
    宣传部:
    1、南师大法律硕士联合会网站,并对网站进行维护和更新。
    2、通过网络和海报等形式,对内、对外做好联合会各项工作的宣传活动。

    实践部:
    1、主要开展法律硕士年级之间的文体活动。
    2、组织南师大法硕联合会与其它学校的法律硕士协会进行校际交流活动。
    3、组织一些法律实践活动,如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社会实证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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