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提“火车票无座价”公益诉讼
【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
如果利一个“法律硕士英雄谱”。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杨世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海南大学法律硕士 陈洪德,北大法律硕士陆峰,四川大学法硕李昊以及华科大法硕向利民等等(相关事迹见“永平法硕”网站其他文章:http://www.ypjm.net/ns.asp?nowmenuid=500379),绝对可以入选,他们对法律的忠诚以及为公益维权仗义执言的举动已经让法学硕士们汗颜。他们的诉讼胜负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唤起了社会舆论对公平正义平等等法律理念的关注甚至是的国家相关部委改变了政策,惠及了更多普通民众。
在这一点上,我自愧不如,特意向他们致敬!!
(通讯员 李新 报道)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律硕士向利民针对铁路部门“火车票有座无座同样价”行为提起公益诉讼。2008年3月15日,他把武汉铁路局、铁道部告上法庭。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4月2日正式受理立案。此案经过《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12日第10版)报道后,网易、中青在线、CCTV法治、中国教育网、中国交通广播网等媒体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对此案的公益性表现出极大地关注。此案将于5月14日开庭审理。
据悉,向利民于2008年3月12日乘K523次列车从武昌到南平。当日,向利民从火车站买到的是K523“无座”车票。向利民发现,虽然火车站出售的是“无座”车票,但该车票的价格却和有座火车票是一样的。向利民认为,“无座”乘客既然支付了同等的票价款,就应该享受到与票价对应的同等服务待遇。铁路部门收取“无座”乘客同样的票价却不能提供与票价对应的同等服务待遇,构成对乘客“公平待遇权”的侵犯。
据向利民称,此次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要唤醒广大旅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推动铁路部门票价改革。向利民同时也表示,此次公益诉讼要在“儿子审老子”的审判格局下取得胜诉几乎不太可能。因为我国铁路运输法院在财政、人事等都隶属于铁路部门。但向利民还是坚信“法律人应该做点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

延伸阅读:关于“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1863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1986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相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在德国有一种宪法诉讼,也称民众诉讼,也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据可查的资料显示,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知识最迟在1990年已经被介绍到国内, 在美国的环境法中有一种公民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形式。在九十年代,我国理论界首先出现的是经济公益诉讼概念,论者认为经济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将经济公益诉讼看作经济法领域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工具,为此主张建立专门的经济诉讼程序以有利于经济公益诉讼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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