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法硕笔记》表格节选(供检验用)
发布时间:2010年2月4日 14时18分
【李志勇学长提示】:
在《永平法硕笔记》中有许多表格,通俗易懂,对比鲜明,重点突出,非常便于使用者记忆和理解知识点,这也是为了落实我提出的法说记忆方法之一---“表格对比记忆法”。在此节选笔记部分表格,供大家参考,一是为了让大家在购买笔记之前对笔记能有更全面的认识,另外也是教给大家如果归纳对比知识点,也是一种学习方法的传授。
另外,当年我们为了宣传自己,在其它一些网站全文公布过《婚姻法》部分的笔记,大家用baidu应该可以搜索得到,关键词可以是“永平法硕婚姻法笔记”之类的,但是要注意,上面公布的网址是永平法硕的老网址,为了大家检验方便,我现在把《永平法硕笔记》的婚姻法部分整理发布在:http://www.ypjm.net/ns.asp?previd=500069&nowmenuid=500002,让大家有机会更全面地检验《永平法硕笔记》是否适合自己复习备考。
节选001:监护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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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
精神病人 |
一般监护人(按顺序) |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监护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
单位监护人 |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
节选002:特别企业法人(考试要注意):
法律法规 |
具备法人资格 |
不具备法人资格 |
《铁路法》 |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
火车站 |
《邮政法》 |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
邮电所 |
《银行法》 |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
各银行分行、支行 |
《保险法》 |
总公司 |
分公司 |
节选003: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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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效力 |
善意人资格 |
第三人权利 |
追认 |
相对人的权利 |
催告权 |
撤销权 |
狭义无权代理 |
1. 自始无权。
2. 超越范围。
3. 超越时间。 |
未定 |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
表见代理(重点) |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例外情形:
1. 盗用他人文件
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
产生有权代理效力,以维护诚信基础与善意人利益、正常秩序等 |
善意且没有过错。 |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
节选004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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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酬 |
以谁的名义 |
权利 |
委托合同 |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
费用及其利息。 |
以委托人名义 |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
行纪合同 |
行纪人自己负担 |
以自己名义 |
有介入权 |
居间合同 |
见上表 |
以自己名义 |
没有介入权 |
节选005:四种停止形态的构成、后果之区别联系
故意犯罪形态 |
特征 |
比较 |
处理 |
说明 |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1. 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着手实施犯罪。
2. 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3. 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06指南新增加):犯意流露与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流露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 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 不能犯未遂:(见5认识错误)
a.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b.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c.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
犯罪中止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1. 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 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4. 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5. 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6. 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特殊的犯罪中止”的必备要件,区别于“普通的犯罪中止”。 |
附件:《永平法硕笔记(第7版)》所附“李志勇学长寄语”
1. 此笔记仅仅是作为你看书与复习的一个参考,主要在于归纳总结,突破常考易错点与难点重点,而不是标准答案或照搬教材,你们复习的权威依据仍然是《法硕指南》(或《考试分析》)与《法硕大纲》以及法律法规本身; 2. 刑法分则主要通过熟读《刑法》法条以及大量的案例训练来强化,中国法制史则是在学好其他各科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强化记忆以及习题训练。 3. 关于本资料的任何问题, 请发邮件给我: lizhiyong2008bj@yahoo.com.cn 4. 对于法硕专业课的复习, 我最后还是要特别提醒一下,以免断章取义: a、指南要摸透b、法条要记忆c、案例要强化d、基础要牢靠e、自信心要足f、信息要交流 g、真题都要做 5. 本资料将于2010年《法硕大纲》与《法硕指南》出台后通过“补充单”形式进行更新, 到时如未能收到“补充单”,请马上与我联系(短信:13520569164). 6. 本资料为李志勇原创作品, 博采众家之长, 结合个人多年辅导与考试经验, 历经5年修订与完善, 但细节错误之处难免, 如你发现错误, 请及时与我联系。 7. 我一直强调:学习方法才是最重要的,一本资料或笔记并不能解决多大问题,所以,还请大家多多关注、领会和践行网站( www.ypjm.net )的独家学习方法,如“10大备考建议”、“5阶段复习法”、“各科学习技巧”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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