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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法硕笔记(第五版)》第04号补充单


发布时间:2010年3月5日 13时18分

Title

《永平法硕笔记(第五版)》补充资料----物权法专篇之二

From

永平法律工作室

To

200801-200824

Date

2008-08-02

No.

YPJM-2008-BGR-07-004

Key Words

善意取得 土地承包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地役权 一般抵押权 最高抵押权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占有返还请求权 郏啸寅诽谤案

Notes

本资料为《永平法硕笔记(第五版)》的7月份的补充,集中标示或解读《物权法》主要的重点难点章节与法条,为大家对如何学习法律条文进一步引路,在系统理解《法硕指南》以及整个物权法体系(法硕考试范围之内的)后本补充资料可以辅助使用。

同时预告大家:8-10月份将主要针对《法硕新大纲》与《法硕新指南》做出的修订进行整理;现在大家按部就班地复习即可。

Pages

3

 

本期案例必读: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7-17/021@074229.htm

以司法理性还原郏啸寅诽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通过,自2007101日起施行。

 

(《物权法》法律条文:上网可以下载,法硕考试用法律法规汇编均有,书店也有各种出版社物权法的单行本。)

(续:YPJM-2008-BGR-06-003

 

1.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注:最重要的是善意取得制度,这是立法的一个亮点,目前已有类似判例,尤其是房产不动产上;另外对于遗失物,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规定也很重要)

106/108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注:同时适当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的登记,见第127与第129条)

126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    建设用地的两种主要方式:(注意:公开竞价与划拨之间的区别于各自适用范围)

137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4.    11-13章,涉及到中国的土地制度立法,因为目前中国土地立法与管理均比较混乱,这些章节不算重点,掌握一些基础知识即可。

5.    第十四章 地役权 (注:地役权本身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而且物权法出台之前主要还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所以对于这一章节要多花点时间,结合《指南》多加理解,实践中这样的真实案例很少)

   156条(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162条(地役权与所有权人及其它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163条(地役权与所有权人及其它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6.    第四编:三大担保物权(抵押,质押与留置权)(注意:中国有一部乱七八糟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硕考生而言,《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不必要去看了,掌握好《法硕指南》上的东西即可,并结合《物权法》这三章的内容。因为担保行为在生活实践中很常见,所以每年法硕考试都会考察,虽然考察难度不大。)

7.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重点掌握: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第172条);担保财产毁灭后的救济(第174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176条);178条)

8.    第十六章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与最高抵押权 (注:两个并列或者从属性的概念要非常经常对比,这是法律学习的一个方法,包括后面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一般抵押权:179-202条,尤其是抵押的范围,抵押的例外,抵押登记,法定一并抵押,优先受偿权与清偿比例等

最高额抵押:这个概念是这几年《法硕指南》新增加的,现在被《物权法》认可了,主要是要理解概念本身,明白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203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9.    第十七章 质权(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牢牢把握“债权人占有动产”这一特点):

动产质权:重点掌握概念,质权的成立,孳息的收取,质押财产的保管责任等

208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主要掌握可出质的权利(223条);特殊质权的生效与登记(224-228条);

223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0.第十八章 留置权

注意:对于留置权,主要掌握概念(230条,牢记“已合法占有对方动产”),留置权行使的特殊性(236条,法定2个月的履约期);优先受偿性(239条)

11.第十九章 占有(注意: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中国没有关于“占有”的立法,仅仅限于学术讨论,现在单独成“编”,但本身知识量并不大。)

  241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42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3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44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245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专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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