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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历市场营销专业8年在职考上海南大学法硕-检察官


李志勇学长新浪微博:http://weibo.com/ypjm (海量信息,搜索关键词)

【前言:虽然彭师兄法律硕士毕业都已经接近4年,但是他的经历和事迹,从来都不过时,我也常会跟永平学员提起,尤其是气馁或不自信的学员。 彭师兄,中专学历起点,考研英语从0开始,从事市场营销工作8年且业绩斐然,在职备考,最后考上老牌法学院海南大学,法硕在读期间,当主席、写论文、勤实习、拿奖学金,毕业顺利考入检察院系统,成为正义先锋!彭师兄值得每一个法硕后辈学习!

“优秀不分时代”,要说4、5年前有何不同,就是那时候法硕培养还不像今天那样完善和丰富多彩!永平法硕学员,加油!向彭师兄学习!】

第一部分:【小彭师兄与我的联系邮件】

    【邮件1】(2010年4月14日)

“成绩一般,参加了海南大学法硕复试。

   【注:海南大学基本上踩国家线,甚至要调剂,当然,调剂的话会附加更多要求的,因为海大也是中国知名法学院呀。最后确认小彭师兄顺利通过复试,考上了海大法硕(2010-2013)】

    【邮件2】(2009年8月31日)

“学长你好!
    我相信你的回答,我想我与他人的不同之处也许在于我曾在公司八年的销售工作经历吧。毕竟这个世界竞争日益激烈,你当然不是纯商业人士,但是这不应是你的借口,因为你采取的是收费方式,你便是商业行为,并且你在版权(即利益)的保护上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我想这也应是为他人所诟病的原因之一吧。我的文化基础只不过是一名中专生,不是什么高材生,英语更是从零开始,无心之作,不是在学长面前作什么秀,请见谅! (ACCESSORY=附件)感谢你的网站,对于我来说的确是受益良多,但希望你能在资料的改进和提高上同样倾注更多的精力和心血。前路漫漫,愿永平法硕之路越走越长,共勉之。”

   【注:所谓“忠言逆耳利于行”,对于小彭学长的直言,对的部分,我一直记在心里,努力提升】

    【邮件3】(2009年8月31日)

“学长你好!付出必有回报,若我能考研成功,他日必亲身前往向学长请教,还望不吝!顺祝全家快乐!”

    【注:还是有些遗憾的,这次去三亚未能联系到你】 

第二部分:【小彭师兄的基本情况】

    以上是小彭跟我联系的部分邮件等。虽然事情过去快7年了,但我对小彭师兄印象非常深刻,尤其是他的中专起点经历以及他当时对《笔记》排版严厉但真诚的意见,而且当时还存在一些误解,当然事后都化解了。今天倒回来看,《永平法硕笔记》的排版虽然还远不尽如人意,但已经有不少改进,另外,还增加了《永平法律案例》,增加了不少新知识点与科目章节,也都是应学员的建议。不断改进,永无止尽,让《笔记》作为一个辅导资料尽可能做到“物超所值”!

    小彭师兄是2009年8月7日买了《永平法硕笔记》,我的最新版笔记录音购买详见专栏http://www.ypjm.net/ns.asp?nowmenuid=501203专著支持+公益支持)。最震撼我的,是师兄的正规学历起点只有中专,相信他最后是靠自己,不断打拼,边工作边学习,通过自考、函授、网络教育、在职等途径不断提升学历,才取得了大专或本科文凭,从而取得考研报名的基本资格条件,现在又靠自己的努力与勤奋,放弃了8年市场营销工作成果取得的一切,英语从0开始,最后努力考上了海南大学法律硕士(2010-2013)--我相信这对所有法硕考生都是一个激励和样板!

     跟小彭师兄相比,我们还能抱怨什么?有对法律的信仰和执着,更有破釜沉舟的勇气与action!  

    法硕在读期间,小彭师兄不负众望光荣入党,作为有丰富工作经历和协调组织能力的“大师兄”又成为了研究生会的核心负责人之一,还是法学院的优秀实习生代表,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我拜读过师兄的一篇关于法律的象征的论文,很有文采,亦透露出其对公平正义的坚持和坚定!

    2013年法硕毕业后留在海南成为了一名一线的检察官。当年我祝福您们“学有所成,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实战您的才华”,现在你们身体力行实现了,可喜可贺!

    虽然与小彭接触不多,但能感受到他是一个极富正义感的人,正如他的座右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做检察官,就要这种气魄!

第三部分:【我的几点感想】

    结合小彭师兄的考研与在读经历,我谈如下几点:

    1、海南大学法硕价值(省级中等法学院+知名法学院+优势学科)

    大家要更全面了解海大,可以在我的微博(http://weibo.com/ypjm )的搜索栏输入关键词“海南大学”查询。

    海南大学:大学-211综合省属,省部(教育部财政部)共建;法学院-校主力学院,中国主流法学院,国家卓越法律基地,国家特色专业,民诉法-国家精品课程,民法-国家教学团队,国家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诉讼法和民商法起家实力强。

    83年复建,国家法硕改革试点(海南大学法硕中心网http://www.hainu.edu.cn/jm/),省重点学科,一级博士点(刑/民/商/海/民诉),省精品课程-物权法+诊所法律教育+海洋法与中国海洋争端,研究生700余人,内设特区法制、金融刑法和中欧比较法等研究中心;“两谭”之后,其诉讼法有点后继乏人。

    海南大学法学院创业“两谭”-谭世贵(海南大学原校长,刑事诉讼法)和谭兵(法学院名誉院长,民事诉讼法),皆各自领域“副会长级”学术权威。现在的海大,诉讼法靠王琦撑着,还好民商法有王崇敏、刑法有童伟华,这些年还壮大了海洋法

    2、做人与做学问真的是紧密相联的

    法硕人半路出家,更需要坚定信念,否则就会沦落为“混文凭”,就真的会被淘汰-很多人应该知道,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包括历史的原因,法律硕士的求职的时候,是会碰到一些政策“障碍”的;

    正义感、责任心、不屈不饶的毅力、对法律的执着,会让你更愿意学习更愿意挑战新事物,从而成长的也远比混日子的人迅速;

    法律人,一定是“终身学习”的样板;嫉恶如仇、仗义执言、坚韧不屈,小彭学长去做检察官,简直就是“天意”。

    3、法硕人,要有对“法律实习实践”的最原始冲动和最高要求

    在《永平法硕六位一体在读修行理论(2.0版)》:http://www.ypjm.net/ns_detail.asp?id=501474&nowmenuid=500028&previd=500091,一文中,有两处与实习实践相关,一是在书籍理论学习方面,要阅读资深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撰写的来自法务一线的关于实务操作方面的书籍,而不仅仅是学者的纯理论书籍学习,二是直接在参与实习方面,一定要做到“最大的主动去寻求实习机会;最大的努力去做好实习中的每一个细节;最大的坚持去尽可能地深入参与实习而非“蜻蜓点水”,如果可以,最好的实习中就解决了毕业工作问题!

    论法学基本功和理论水平,我们肯定比不过法学硕士(整体而言),那实务呢?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再落后?!

    4、英语从0开始,跟小彭学长比,你还在那找什么学英语“捷径”?

    网络直播基础差,考研英语怎么破》:http://www.yizhibo.com/l/mwxO-S7nN1V3uAy_.html,牢牢把握3个点:单词、真题、作文,其中单词涵盖大纲版、高频、疑难和超纲词汇(后三者百度模糊搜索下载),逐步削减、模糊记忆,在做题中消化;一次真题,就是一次对英语方方面面的系统复习(这是由英语学科的特点决定的);考研作文,除网上的模版范文,也落实我自创的《永平法硕考研英语高分5技巧》:http://www.ypjm.net/ns.asp?previd=500084&nowmenuid=500002,里面除了“中文框架构思sturcture”是实质性的,其它4个技巧都是“形式上”的。

    考研,踏实永远是最珍贵的品质!

第四部分:【1道法硕民法学专业测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电脑200台,并预先支付购买电脑的费用50万元。

    乙公司考察发现丙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电脑,遂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买合同,乙丙双方约定: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200台电脑,总价120万元,乙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丙公司送货上门,将200台电脑全部运送至乙公司仓库,货到验收后一周内乙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丙公司工作人员在发货时误发成2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15台电脑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乙公司在合同约定地点接受了205台电脑,当即对发生损坏的巧台电脑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脑交付甲公司。由于电脑滞销,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乙公司无法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交货两个星期后,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了是受甲公司委托代买电脑的情况。

问题:

(1)丙公司在知道乙公司是接受甲公司委托的情况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公司多收的5台电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逃逸,15台受损电脑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认为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丙公司在知道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情况后,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以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2)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的效力是部分有效的。《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120万,故其定金额最多就是24万,其订立的30万的定金额,仅有24万是有定金效力的,而另外的6万是不具有定金效力的。

(3)甲公司多收的5台电脑应由为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4)如追尾的肇事车逃逸,巧台受损电脑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货物风险的转移是以交付来划分的,本案中,丙公司采取的是送货上门的方式,故在运输中货物还没有交付,风险也就还没有转移,故应当由丙公司来承担。

(5)如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认为要求甲公司支付贷款更为有利,也不可改为主张由甲公司来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第三人可以选择受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李志勇学长撰写、整理并完善于海南省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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