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二战考上海南大学法硕
永平法学院(音频视频):http://www.tudou.com/home/_57633185/item
第一部分:小刘学长的基本情况
本文的主人公是小刘学长,他本科来自河北省特色经贸法学院,法学实力在和别算不错的河北经贸大学,专业为公共事业管理(介于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之间),买笔记的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详见购买录音笔记专栏第一篇文章:http://www.ypjm.net/ns.asp?nowmenuid=501203 (专著筹款+公益行动)。
学长当年一战失败,二战考上海南大学2013级法硕(2013-2016年),其初试成绩应该也是很靠前的-我当时还是通过“朋友网”发现这个信息的。
所有法硕二战考生,我都要求阅读我写给你们的一封信:http://www.ypjm.net/ns_detail.asp?id=501422&nowmenuid=501412&previd=501415,这封信会教你们如何分析失败的原因并有的放矢地准备二战,否则,不是空有努力就能拿下法硕的。
2016法硕毕业时,曾经参加过海南农商行的面试,具体就业去向不详。
第二部分:我的几点感想与分析
1、我要说一说河北经贸大学的法硕价值(河北无名校,但相对而言,该校的法学在河北有较高地位;论法学实力,河北最强的还是河北大学,2018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河北唯一)
2、我再说一说海南大学的法硕价值(历史悠久、特色突出、实力强劲的省级中等法学院,较早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诉讼法尤其厉害)
第三部分:两道物权法法硕专业测试题
1、2008年12月,公民甲为买房向公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第2年3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押物,双方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问: (1)甲、乙两人间的质押权何时设立?为什么? (2)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将摩托车交付给乙占有时,质权设立。因为物权法规定,质权自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 (2)有不合法之处。甲不能还款时,质物摩托车归乙所有的约定违法,违反了物权法中关于禁止流质的约定,即禁止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物直接归质权人所有,否则无效。
2、甲向乙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向乙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委托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拿到了房屋产权证。半个月后,甲发现自己手中持有的房产权证与房管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上的权属记载不一致,该登记簿上记载该套房屋为丙所有,为此引起纠纷。问:该套房屋的权属归属于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房屋归属于丙,因为物权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件与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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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pjm.net/ns_detail.asp?id=501376&nowmenuid=500213&previd=501183
【此文待完善,将进一步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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