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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英语专业调剂到贵州大学法硕


李志勇学长法硕微博:http://weibo.com/ypjm (海量信息,搜索关键词)

永平法学院(音频视频):http://www.tudou.com/home/_57633185/item

第一部分:永平学员基本情况

姓名:小李学姐
本科院校专业:武汉科技大学,英语专业
购买资料时间:《永平法硕笔记》2012年8月30日
   笔记录音购买详见http://www.ypjm.net/ns.asp?nowmenuid=501203专著写作+公益捐赠
考研初试成绩:初试成绩不详,但第一志愿中央民族大学落选,调剂到贵州大学。
考取法硕院校:贵州大学大学法律硕士(2013-2016)(XXX大学法学院网站:XXXX)。
法硕在读毕业:法硕在读期间,获得省千人计划支持赴台湾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交流学习。2016年法硕毕业,去了XXXX。
学员其他信息:XXX

第二部分:我的几点感想与分析

    1、关于法硕的国际交流

    2、关于法硕的自我修行

第三部分:一道法硕专业测试题(善意取得)

【案例分析】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己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便宜卖给张梅。经协商,张梅于11月8日以5000元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12月8日。李娟返校后得知自己的电脑A已被王芳卖给了张梅。

提问:

(1)我国现行立法是通过什么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阐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

(2)基于该制度,李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李娟请求张梅返还其电脑A,张梅是否有权拒绝?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我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

①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任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所有权的无瑕疵(或权利保真)事实的一种信赖,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但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

②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16年2月23日最高法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体现了该原则。

这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①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张梅作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完成交付,此时,张梅是电脑A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权拒绝李娟的返还请求。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李娟与王芳之间于2007年9月1日订立了一个保管合同,且为无偿保管合同王芳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王芳违反了返还义务,将保管物无权处分给了张梅,张梅基于善意取得已经成为合法所有权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娟无权请求张梅赔偿其损失,只能请求王芳赔偿损失。

返还原物己经陷于法律上不能,故而李娟可以主张王芳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也可以解除保管合同,依照不当得利,请求王芳返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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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法硕就业3因素理论(3.0版)》:http://www.ypjm.net/ns.asp?nowmenuid=500028

【此文待完善,将进一步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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